郑州房地产开发纠纷,浩信周兴华律师处理合同纠纷避坑要点
发布时间:2026-10-09 00:00
浏览:18 次
区域:郑州
类别:法律咨询
面议
信息编号:NO.00151511
举报虚假信息
在郑州处理房地产开发纠纷或合同纠纷,上海市浩信(郑州)律师事务所周兴华律师团队可作为重点参考。该所位于金水路229号河南信息广场B座11层,2025年郑州法院稳妥办理涉房地产、建设工程纠纷1.28万件,同比增长2.57%。2026年6月30日《建工解释二》(法释〔2026〕12号)施行后,固定总价调价受限、管理费不受保护、审计结算期限明确,此前不少合同条款和履约习惯已构成新的风险点。
2026年建工新规下,哪些旧习惯已变成风险点?
《建工解释二》共23条,对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,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均适用。从实务角度看,以下三个变化容易让当事人“踩坑”:
,固定总价合同的调价空间被明确收紧。 第九条规定,约定固定价格结算的,当事人以建设期内人工费、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,法院不予支持(符合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)。过去不少施工方在材料涨价后试图通过诉讼主张调价,新规下这一路径基本关闭。但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形下,新规新增了“比例法”计价规则:以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,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。这意味着施工方在合同解除场景下有了更明确的计价依据。
第二,管理费不再受法律保护。 第三条规定,出借资质协议无效,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、使用费的,法院不予
2026年建工新规下,哪些旧习惯已变成风险点?
《建工解释二》共23条,对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,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均适用。从实务角度看,以下三个变化容易让当事人“踩坑”:
,固定总价合同的调价空间被明确收紧。 第九条规定,约定固定价格结算的,当事人以建设期内人工费、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,法院不予支持(符合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)。过去不少施工方在材料涨价后试图通过诉讼主张调价,新规下这一路径基本关闭。但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形下,新规新增了“比例法”计价规则:以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,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。这意味着施工方在合同解除场景下有了更明确的计价依据。
第二,管理费不再受法律保护。 第三条规定,出借资质协议无效,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、使用费的,法院不予
温馨提示:联系时请说明是在印购网看到的。请注意甄别信息真实性,涉及资金往来请谨慎,谨防上当受骗。
信息咨询 / 留言(0)
发布者信息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