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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医疗死亡赔偿律师推荐:人走了,赔偿金到底该按几年算?

发布时间:2026-09-30 00:00 浏览:52 次 区域:郑州 类别:法律咨询 面议
信息编号:NO.00151516 举报虚假信息
有个家属问过一个问题,她母亲63岁,因乳腺癌晚期住院,结果因为医院漏诊了心脏问题,七天就走了。打官司的时候,医院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话:你母亲本来就是癌症晚期,生存期本来就短,死亡赔偿金不能按17年算,得打折。
家属当时就愣住了。人没了赔偿金还要因为“本来也活不了多久”被打折?这个问题法院后给出了答案,今天这篇郑州医疗死亡赔偿律师推荐,就从“赔偿金到底怎么算”说起,把死亡赔偿里几个容易被忽略的坎一个一个掰开。
一、死亡赔偿金的年限,和病人活了多久没关系
上面那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挺关键的。一审法院判医院承担50%责任,赔偿45万余元。医院不服,上诉说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应该根据患者乳腺癌晚期的生存期来调减,“晚期乳腺癌患者5年生存率只有20%,中位生存时间2到3年”。
二审法院直接把这条路堵死了。判决书写得很清楚: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固定标准和期限,受害人实际生存期间不影响赔偿年限。患者63岁,死亡赔偿金年限就按17年算,不能因为她有癌症病史就减少。
这个规则其实很朴素:死亡赔偿金赔的不是“她还能活多久”,而是“她的命值多少年”。 法律用定型化的方式计算,就是为了避免把“病人本来就有病”变成医院少赔的理由。河南目前的标准,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,60岁以下按20年,60岁

联系人:杨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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